办 事 指 南

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一、外资科工作职责

  1、负责宣传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2、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3、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年度检验;

  4、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管理及统计工作;

  5、解答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咨询。

    二、执法行为内容、程序及期限

    1、登记范围

  受理大庆市内(含四县)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大庆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是否予以核准登记。

    2、设立程序

  外国地区、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组建外商独资、外商合资经营企业或同中国公司、企业共同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需经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登记:(1)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预先核准(2)办理批准证书及章程的审批文件(市商务局,地址设在开发区的,在开发区招商局审批)、核发批准证书。(3)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3、登记注册审核程序

  (1)名称预先核准:对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的进行核准;(2)受理:由受理员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进行受理;(3)审查:科长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4)收费:按注册资本金收取注册费;(5)发照:对核准的企业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领取执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4、期限

  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核准手续。(1)申请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3日(工作日,下同)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10日内)。(2)申请企业(公司)设立登记,7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20日内)。(3)企业(公司)申请变更、注销登记,7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20日内)。

    三、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应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作(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4、第 2 项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90 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 书之日起 30 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 印件。
  
  5、第 3 项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 4 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 5 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 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 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 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第 6 项、第 7 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9、第 8、9 项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 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10、第 10 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 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 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第 11 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第 12 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第 13 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 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 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 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1、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其他有关文件

  2、住所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住所使用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3、经营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章程的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投资者名称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
  
  (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

  5、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

  6、营业期限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其他有关文件
 

  8、股权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股权转让协议
  
  (7)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8)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9)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其他有关文件
 

  9、法定代表人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其他有关文件

  10、企业实收资本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
  

  11、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原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3)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原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四)注销登记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和海关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 2 项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5、第 3 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 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 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第 4 项应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隶属公司章程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7、前置审批文件
  
  8、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 2 项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5、第 5 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第 7 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六)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负责人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3)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5)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2、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3、名称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3)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5)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4、企业类型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4)隶属企业类型变更证明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7)其他有关文件

  5、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3)营业场所(地址)使用证明
  
  (4)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等)

  6、(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4)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分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相关文件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 2 项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公司。
  
  5、第 3 项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 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 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 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标准

  (1)按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2)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设立登记费:240元。(3)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费:80元。(4)变更登记费:80元;变更增加注册资本的,按开业登记费标准缴纳。(5)年检费:40元。(6)营业执照副本:每份缴纳工本费8元。(7)重新补领、更换营业执照:每份缴纳40元。
  
  2、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和国家计委、财政部[1999]1707号文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

  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