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 5 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 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 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 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第 6 项、第 7 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9、第 8、9 项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 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10、第 10 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 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 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第 11 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第 12 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第 13 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 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 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 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